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能源车诈骗判例图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新能源车***判例图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朋友只负责***团伙中提供了二维码,从中获利3000多,这种情况会被判刑吗?他该怎么办?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案,为***团伙提供二维码是已经确定的事实,因此本罪是基本成立的,也就是说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从重获利三千多,看起来数额不是特别大,但是关键的问题,要看犯罪的其他情节,例如犯罪团伙涉案金额多大,案款是否追回,受骗人数多少,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
该怎么办?
第一是及时清退赃款,也就是获利金额;
第二,找个靠谱的律师,分析案情,看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是否可以争取取保候审最终争取到判缓刑甚至免于处罚。
肯定会判刑的,最好劝你朋友早一点自首做宽大处理,先去自首然后再把获利的钱退回,最好可以帮警察叔叔一起把***团伙抓住,这样你朋友的罪肯定会轻的,坐牢也是最低几个月就可以了,但是肯定会有案底的,加油
回答这个问题前,先来看一个裁判文书网中的判例。
2018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詹某1与多个电信***团伙取得联系,准备了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先后组织王某1、詹某2、翁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许某、陈某1等人帮助***团伙转移***款,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侯某、张某1明知詹某1等人钱款来路不明,在其经营的永乐福超市及全体便利店内,帮助詹某1等人非法***,并从中抽取手续费。经查,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詹某1等人帮助***团伙转移***款共计5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许某参与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帮助转移***款49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1参与期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帮助转移***款160余万元;被告人侯某帮助詹某1等人******款2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1帮助詹某1等人******款14万余元。
***最后判决,1.被告人詹某1犯***罪,判处***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被告人许某犯***罪,判处***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被告人陈某1犯***罪,判处***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4.被告人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5.被告人张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现在来回答你说的问题。(你的朋友以下简称行为人)
1.如果行为人与***团伙实施***时,在事前或事中与该团伙有预谋,而后提供了二维码,行为人和***团伙成员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行为人要对该***团伙***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组织、策划、指挥人员,行为人就是该团伙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3.如果行为人只是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就是该团伙犯罪的从犯,***在审判时,会根据行为人参与时间、***金额而比照主犯会从轻处罚。
4.如果行为人与***团伙实施***时没有预谋,只是事后为***团伙事后提供了二维码,行为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关于行为人获利3000元属于违法所得,会被司法机关追缴。
最后关于怎么办的问题,建议你朋友主动投案自首,对他来说应该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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