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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连撞三人,把车给埋起来了,你怎么看?
交通肇事主要看主观有无过失或有无交通违法且造成何等危害,如果是不可预见原因,没有违反交通,本不存在罪过,一般是交通事故。题中已明确指出,梁姓男子属于交通肇事,那么肇事后逃逸就成了最愚蠢的选择,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且这件事造成的后果为致人骨折,不属于严重后果,如果因逃跑造成伤者延误治疗或死亡,那罪过就深了。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从重处罚情节,因为这具备主观故意,害怕担责逃避追究,不去实施救助义务,梁姓男子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错上加错,追悔莫及。
侥幸心理不可有。3月8日晚上警察就拼接好了留在现场的保险杠碎片,后经比对确定车型,查看沿途监控排查逃逸车辆,网络发布悬赏通告,把车埋得再深,心里的恐慌无法藏匿,在巨大的震慑和压力下,最终选择自首,但处罚一定会加重的。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则是相互关联的,心里缺乏道德认知,行为上就容易突破法律约束。致人受伤,理所当然给人治疗,逃避责任,道义上就讲不过去。凡事讲公平,任何时候想一想,如果受伤的是自己,作何感想。
待人处事,如置身天平,看重自己,会失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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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简直就是肇事逃逸者中的奇葩,奇葩中的战斗机。既无知,又无德。
说他无德,肇事逃逸,说明他就是不想担责任,不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没有担当,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伤害,没有歉疚感,不想赔钱,想欺瞒天下,瞒天过海,岂不无德?
说他无知,是说他没有法律知识。肇事逃逸,可以说就是间接***,交通事故天天发生,一个积极救治的举动,有可能就是一个生命的起死回生,一个家庭就会因此而免于破碎,面对他人生命抉择的时候,怎么可以逃逸?怎么敢逃逸!
一个肇事后救治的举动,是对他人生命的态度,也是取得受害人及家属谅解的依据,是法律从轻处罚凭证,怎么可以放弃?
这个无德又无知的肇事逃逸者,换来的就应该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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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行人,涉嫌肇事,为一错。驾车逃跑,逃避责任,为二错。为隐藏证据掩埋车辆,不惜花费大气力挖坑,难道保证无人知晓,太天真了。人家警察都快查到家了,可见现场和沿路都有证据,在自家院里弄那么大动静挖土坑,邻居能不知道吗?自己的车不翼而飞,亲朋熟人能不疑问吗?多亏自首,要不会错上加错的。
回过头看具体问题,‘蠢!这就是看法。
当然,事故后果’危害不是特别大,若能积极配合,治疗伤者,处罚不会太重。但愿如此,并能从中受到教育。
怎么看?我估计得先把车挖出来,然后到局子里看他。这很明显触犯了法律,又想逃避责任,真把警察当三岁小孩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男子梁某晚上在交通肇事撞伤人后驾车逃逸,因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他竟然在自家院内挖个大坑掩埋肇事轿车企图毁证据。迫于警方强大压力,梁某在父亲催促下,3月11日下午向大荔警方投案自首。
其实,这起事故并不严重,司机将一行人和一辆电动车碰撞,导致三名伤者骨折,把他们及时带到医院治疗,把该赔偿的损失赔了就行了,可该名司机选择了逃逸,而不是及时报警,抢救伤者,这就加重了自己的罪责,若不是后来有自首行为,估计就不只是行政拘留这么简单了。
其实,出了交通事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肇事逃逸,这于法律、于道德,都是可恶可耻的行为。
于法律,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法律只会加重对你的处罚。《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于道德,因为你的缘故,把人撞了,你选择逃逸,很有可能会让一条生命从此离开人世,这可是一条命啊。
所以,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要借此案例警示自己,不要违法,不要犯浑。
这名男子装人后选择把车埋起来,说他是畏罪潜逃,这种行为罪加一等,同时想毁灭罪证。如今买车上牌都是实名制的(二手车也一样实名制),而且现如今除了乡村的小路上没有摄像头,全国马路上基本都有摄像头,各高速路口都有收费站,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飞速,只要这名男子把车开出来就立即找到出来。把车埋起来无非是想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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