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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过渡系数如何定?注意哪些?
退休后,大家都知道我们领取的待遇叫做基本养老金。可是,很多人并不熟悉基本养老金,实际上是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的。
2005年国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国家还规定,国发19***年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全国多数省市都是跟社平工资相挂钩的。比如山东省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是这样: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缴费指数。1.3%一般被称为过渡性系数。
北京市和天津市的过渡系数是1.0%,黑龙江省和上海市的过渡系数是1.2%,四川省和山西省的过渡系数是1.3%,云南省和浙江省的过渡系数是1.4%。似乎没见到1.1%的,呵呵。
我们现在社保缴费产生的养老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没有实施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以前,一般叫做统账结合以前,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怎么办?最初的时候上海市***用的是虚账实记,设计了一个虚拟账户。后来,2017年上海市又***取了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的办法。
江苏省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是:(1995年全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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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过渡性养老金的过度系数是如何指定的?该注意哪些问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度系数,它是一个标准的计算方式,基本上是按照140%或者说是130%这样的一个标准来给予过度计算的,相对来说这样的一个标准,它基本上是选取了60%~300%的一个中间数,所以选择这样的一个中间数,对于绝大多数了人群来讲相对是比较公平的。
因为绝大多数人群他的缴费比例,如果说按照正常的一个交费来看的话,那么我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最低标准60%,也就是说如果自己拥有这个过渡性养老金,那么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按照140%来计算的话,基本上一年的过渡性养老金就相当于两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所以说还是非常不错的,那么按照这样的比例来确定的话,对于绝大多数人群来说也是相对公平的。
只有企业单位人员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那么才会享受到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如果说你是1992年之后参加的工作,那么必须要按照你的实际缴费年限来确定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当然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人员,如果说完全***用新办法来计算自己退休金的话,那么2014年之前的年限都会按照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来给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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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过渡性养老金其实大多数人都不了解,而能够领到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其实也不多。
正常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但是,在养老保险的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改革过渡的平稳,才会多出一个过渡性养老金。
比如2014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完全不同了。
改革以前,退休费按照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改革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也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和企业一样,根据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相同的退休人员,这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算出的养老金也是有不小的差异。因为改革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那么对于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缴费工资,个人账户自然是没有金额的,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对他们肯定是不公平的。
过渡性养老金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一部分差距,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而其中的过渡系数是多少,这个其实不同省份是有区别的,比如福建的系数是1.3%,而广东的系数是1.2%。
主要是因为各省的视同缴费指数也是自行确定的,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确定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再乘以其所在地区对应的调节系数即为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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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是如何确定的,它的本质内涵是什么?这是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给出专业解读与精准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哪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1.4,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我认为,这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本预期的,总体的目标替代率设计水平有关,与新、老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制转换、合理衔接与平稳过渡有关。我们知道,过渡性养老金的年度计算系数明确规定为1.4%,这个计算系数值为什么如此这般确定,高还是不高呢?我的看法是,这个计算系数值是基本可行与合理适度的,是经过科学测算与综合平衡后的结果。
现举例祥细解读与说明如下:举一个极端的参保个例进行阐述,***如一个参保者他在2014年10月某一天,即养老并轨后的第一个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他的视同年限若设定为40年整。这样,按照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系数1.4%进行计算,他本人总体的养老金替代率,即等于1.4%乘以40年,这样他的原工资收入的替代比例就表现为56%。可以看出,这个特殊个案的计算结果,与养老保险改革总体的预期替代率水平58%,是完全紊合一致的,这也就是原企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它的替代率水平所以明显偏低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也是导致双轨制政策被诟病与质疑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综合以上分析与计算,我们应该而且能夠得出如下的认知与结论:即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1.4%,它绝不等同于视同年限的缴费指数。现在,在机关事业中人养老金的核定与理顺过程中,现已把视同年限的缴费指数,单独拎出来并将指数值大大提高了。很显然,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与视同年限的缴费指数,它们是性质与用途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务必要把它们明确区分,区别对待,不可以在概念上混淆与漠糊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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