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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大爷13块钱买车?
这就是信誉问题,明码标价大爷去买车设有错,虽然4S店闹大一个天大的笑话,也不可能13元买到汽车,但是广告大的响,那大爷没有错,应该给大爷赔偿一天的误工费,女员工哭的很伤心,希望4S点以后不要坑购车人。
起因呢是4S店粗心大意错把12.98万元,打成了12.98元,少了一个万字,然后一群大爷大妈把4S店攻占了。
一群大爷大妈看到这好事以后,前赴后继,把这家店围得那叫一个水泄不通,全都来抢购这台车。店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打错了,可大爷大妈非是不听呢。
***呢我是看过了,大家可以自行百度,观后感是“该内容引起极度不适”。
4S店广告打错在先,消费者信以为真在后,这个过程无可争议。
来到店里以后发现并非“12.98元”而是“12.98万元”,那种失望失落,甚至感到了心灵受到了创伤,很愤怒,也是人之常情。
让我感到不适的是,一群“老人家”围着人家一个小姑娘恨不能吃了它,大爷扔给销售人员13元,说不用找了。仿佛不用找的那2分钱是天大的恩赐。
销售人员说钱不够的时候,大爷洪荒之力爆发了,发出了豪言壮语:“你们广告上写的就是12.98元,你跟我玩这个,信不信我用钱砸死你”。嗯?大爷,说实话我不信。
旁边一位大妈拿出手机都快戳到销售人员了,大妈说:“广告法上面都写着呢,我买!”
旁边有位好心的女士,上前劝阻,让大家都冷静,大爷喊:“你给我到一边去”。
这就是个笑话。大爷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都是找乐子去的,相信不会真傻。但回头说过来,商家不是自找麻烦吗?在许多中国人的习惯里,大概,差不多,基本,就行了,少有认真的处理好每一个细节,避免差错的高素质体现。希望这个笑话带来的是正面的引导,精益求精,追求完美能成为我们做事的风格。这样无论对个人,对企业,甚至对国家都有好处。
13块钱买车?针对这个话题,他让我想起了以前的一个笑话,桑塔纳2000。也是以前的一个朋友拿着2000块钱去买车,他连问都不问,就嚷嚷着,喂,服务员,我要买车,我要买桑塔纳2000,后来服务员说了,我这里还有宝马250,奔驰38,法来利1毛,劳斯莱斯5分,你要不要啊。所以说,不怕流氓有多坏,就怕流氓有文化。所以还请这位朋友以后多长点心吧,不要再起这么奇葩的名字来误导消费者了,OK,这次是侥幸心理,你们赢了,万一下次再来个更厉害的主呢?那你们就是咎由自取,活该了啊。谢谢大家,谢谢。
有啥看的,公关能力不够,应变能力不够,这种事儿一看就是个笑话,其实那老头自己何尝不知道十几块钱能不能买车,他既然胡闹在先,你也可以拿个儿童的塑料玩具车给它呀,甚至可以给它扯一张宣传页上的图片给它呀,十二快九毛八一张,你要多少给你扯多少,看谁玩儿的过谁,
名爵国六一台12.98,大爷付钱时为何又变卦了?
法律不仅有《广告法》,还有《合同法》,而且《广告法》主要针对的是虚***宣传,对虚***宣传的定义是一开始就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宣传。正常人都知道,13元买车是天方夜谭的事情,故此首先可以确定这个不适用于《广告法》。其次,买车属于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其目的是为了向广大人***布信息,希望人群对其发布的要约邀请进行要约,4s店承诺后,即表示合同成立,通俗的说,买车人看到广告,来买车,4s店同意买车人给出的价格,才表示交易成功;再者,《合同法》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退一万步说,即使这个是商家的错,违法了《广告法》也只会宁愿承担虚***宣传,被工商部门罚款二十万,也绝对不可能13元卖车子,一旦13元卖出第一辆,你凭什么不卖第二辆,因为你打出的广告并没有表明只卖一辆,这将会致使商家陷入一个死循环,直到把自己坑破产为止。因此,我个人认为,这就是商家玩的一个营销策略,通过几千块的广告费,再加点群演费,花最少的代价换得最大的广告效益。至于这一辆车以13元成交,商家也不过是把左手的钱放到右手上而已。所以,这个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教科书式的营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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